本標準規定了鋁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鋁冶煉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鋁冶煉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鋁冶煉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鋁的排污單位或生產設施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鋁用碳素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鋁冶煉排污單位中,對于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鋁冶煉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工業》發布前,熱水鍋爐和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發布后從其規定。